(2016)陕0523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422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朝邑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某,陕西省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某,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朝邑镇。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百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