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陈红军与曹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军,曹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8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军,男,1974年5月1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曹桂玲,女,1963年1月5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陈红军与被执行人曹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曹桂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红军支付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1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532元,由被告曹桂玲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冻结被执行人曹桂玲银行存款1803.6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到位的执行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厚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