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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丘乔荣与张政、施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乔荣,张政,施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974号申请执行人:丘乔荣,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政,男,1969年2月25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施泉水,女,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3)汀民初字第3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丘乔荣与被执行人张政、施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查封被执行人施泉水所有的座落于长汀县118号A幢1510#房屋待处置变现外,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10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9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