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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8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恒祥与邵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祥,邵晓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403号原告:刘恒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世湘,江苏赣榆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晓阳。原告刘恒祥与被告邵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恒祥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恒祥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刘恒祥负担。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