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与葛洲坝中葛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晓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葛洲坝中葛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子岭路13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葛洲坝中葛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清波路10号。一审被告温晓琳,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葛洲坝中葛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温晓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王四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