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80号张锡文:你因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2)珠金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2014)珠中法审监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1.你没有实施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2.你没有与梁明锡、吴学雄共同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3.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未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存在程序违法,以其认定本案情节严重并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没有任何依据;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你犯串通投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宣告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伙同他人在参与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于你提出的申诉理由,综合评析如下:一、关于主观方面你是否有犯罪故意问题。你曾供述称,与梁明锡商量“找些有资质的公司来投标该工程”,并给梁明锡20万元“由他安排,具体他怎么处理这些钱我不管”。你本人及关联单位不具有承揽工程的资质和能力,你本人主观上对梁明锡等人可能采用串通投标等不正当手段持放任态度。你本人也曾供认与梁明锡等人的行为“是围标行为,触犯了法律”,“是串通投标行为,触犯了法律”。故本案证据可以认定你具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二、关于出具相关鉴定意见机构的资质问题。经查,相关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经由政府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三、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情节严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多项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四、关于犯罪事实方面。你提供资金支持并联系参与投标的单位,获得巨额利益并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事实清楚,情节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