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19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宋小敏与周林伟、曾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敏,周林伟,曾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941-1号申请执行人:宋小敏,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周林伟,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曾小波,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宋小敏与周林伟、曾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林伟、曾小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林伟给付申请执行人宋小敏货款54000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曾小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7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林伟、曾小波的银行存款596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十���二十四日书记员 虞健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