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54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双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北县双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双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北县双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494号之二原告:石家庄双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91号8号楼2单元202室,组织机构代码:070821664。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北县双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战海乡大三眼井村,组织机构代码:677397150。法定代表人:郭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双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北县双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双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双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双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石家庄双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