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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刑初61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岳,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2年1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6)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岳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松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1日至6月17日,被告人刘岳多次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湘域相遇”B栋29楼“湖南首福集团”,用手强行将集团玻璃门扳开进入,然后在其中一间未锁门的办公室的工具箱内找到一串钥匙,根据钥匙上的编号将该集团副董事长卿某的办公室打开,从该办公室内盗的22条“和天下”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0元)、14包“黄鹤楼”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元)、1尊毛主席工艺头像、2盒湖南安化茶叶(均因规格不详,无法认定价格)。刘岳每次盗窃得手后将烟进行了销赃,得赃款16300元。2016年6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报案,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及小区保安的辨认,在长沙市芙蓉区“湘域相遇”A栋1908房刘岳的家中将刘岳抓获,并在其家中将盗窃的1尊毛主席工艺头像、2盒湖南安化茶叶当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岳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卿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卢某某、张某某、易某某、邓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岳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前科判决书等物证、书证,被告人刘岳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4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