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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卜凡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卜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1050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组织机构代码:78525491-5。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陈莹莹,女,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604020047,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卜凡,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2057号阳光棕榈园26栋3单元4A,身份证号码:430903198210280931。委托代理人:曾令刚,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卜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佣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佣金856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房屋买卖佣金85690元属实。但考虑到涉案房产存在购房补贴,而原、被告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对出现的该种情形难以预料,从公平原则出发,本院酌定剩余佣金调整为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卜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佣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负担295元、被告负担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