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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英子与崔允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子,崔允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子,女,1953年12月18日生,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崔允镇,男,1944年4月3日生,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李英子与崔允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5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崔允哲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