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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5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金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5刑初39号公诉机关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山,大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5年12月2日经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18日被武川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3月21日经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在审理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金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审理,本院不宜审理本案。我院依法于2016年8月23日将本案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内01刑辖23号之一指定管辖决定书,明确将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赵建孝审 判 员  安玉兰人民陪审员  张挨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巩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