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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万某某与郑某、毛某某、衡阳市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万某某,郑某,毛某某,衡阳市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郑某,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毛某某,女,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万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毛某某、衡阳市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毛某某、衡阳市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