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1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汉林与黄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林,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1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汉林,男,生于1963年3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黄军,男,生于1966年7月,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刘汉林与黄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黄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军在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8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欧阳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