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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尧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尧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住所地黎川县日峰路130号。负责人:方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志强,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尧明华,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尧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尧明华不动产、动产、工商管理登记和金融债权等财产调查,其名下有注册黎川县尧明华食品店,经本院核实,此店已不在经营,被执行人尧明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尧明华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尚有债权29965.87元、利息2088.17元(利息算至2015年8月5日),案件受理费300.7元,执行费385.32元未受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文钢审 判 员  熊俊良代理审判员  罗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