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升田、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升田,李志强,王妍晴,黄惠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4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升田,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布胡冷,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强,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融业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妍晴,女,199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惠京,女,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王升田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强、王妍晴、黄惠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3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升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民事撤诉申请书》,以王升田已经与李志强及案外人达成调解协议,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协议约定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升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升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上诉人王升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姚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