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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与毕伟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毕伟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460号原告: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伟平。原告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毕伟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计2297元,由原告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