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0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与毕伟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毕伟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460号原告: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伟平。原告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毕伟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计2297元,由原告江苏盛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