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呼延金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呼延金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614号罪犯呼延金虎,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以(2012)延中刑终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呼延金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加罚金2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0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3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呼延金虎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2017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呼延金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呼延金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呼延金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呼延金虎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