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周继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周继生,李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历下历山路157号。负责人:潘丽宏,行长。被执行人周继生。被执行人李兴华。本院做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8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周继生、李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