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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付彭义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彭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058号罪犯付彭义,男,彝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开远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七日作出(2008)文某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彭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2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杜某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8)云某刑终字第13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付彭义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2009年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付彭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彭义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零9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三次,2015年7月16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2月1日止。罪犯付彭义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彭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彭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31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