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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庞梦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3808号原告: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1号楼4层401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龙,男,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庞某某,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天时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增建,男,住晋州市,河北天时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推荐。原告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峻公司)与被告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峻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龙、被告庞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增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丙方、居间方)、被告(乙方、借款人)与49名信贷通用户(甲方、出借人)签订《信贷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数额为350000元,借款年利率18%,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还款方式为付息还本,月偿还利息数额5250元,还款月数为2个月,还款日自2015年10月13日起(每月13日,若当月没有该日,则还款日为当月最后一天,节假日不顺延);甲方同意并确认,当乙方逾期为能归还利息或本金时,逾期当日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自动转让给丙方,为保障甲方的利益,由丙方从其风险准备金里先行赔付相应本息;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损失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逾期还款,则应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罚息总额=逾期本息总额×罚息利率×逾期天数;1-30天,罚息利率0.3%;31天及以上,罚息利率0.5%)。2015年10月14日,被告出具了收到350000元的收款凭证一份。2015年10月15日,被告通过信贷平台收到350000元借款。2015年12月14日,原告代被告偿还了出借人相应的款项。2015年10月19日,原告(丙方、居间方)、被告(乙方、借款人)与46名信贷通用户(甲方、出借人)签订《信贷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数额为300000元,借款年利率18%,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还款方式为付息还本,月偿还利息数额4500元,还款月数为2个月,还款日自2015年10月19日起(每月19日,若当月没有该日,则还款日为当月最后一天,节假日不顺延),其他内容同2015年10月13日的《信贷通借款合同》。2015年10月20日,被告出具了收到300000元的收款凭证一份。同日,被告通过信贷平台收到300000元借款。2015年12月20日,原告代被告偿还了出借人相应的款项。2015年10月19日,原告(丙方、居间方)、被告(乙方、借款人)与34名信贷通用户(甲方、出借人)签订《信贷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数额为350000元,借款年利率18%,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还款方式为付息还本,月偿还利息数额5250元,还款月数为2个月,还款日自2015年10月22日起(每月22日,若当月没有该日,则还款日为当月最后一天,节假日不顺延),其他内容同2015年10月13日的《信贷通借款合同》。2015年10月22日,被告通过信贷平台收到350000元借款。第二日,被告出具了收到350000元的收款凭证一份。2015年12月22日,原告代被告偿还了出借人相应的款项。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全部债权2598016元(其中借款期内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罚息、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2016年9月5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称,被告于2015年10月14日、20日、22日分别向金峻公司经营的信贷通平台成功借款三笔,金额分别为35万元、30万元、35万元,借款期限均为2个月,年利率均为18%。后被告先后通过借贷平台共计收到借款本金100万元,在被告逾期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告方全额垫付至信贷通平台,并按协议约定承接了相应的债权。被告庞某某辩称,1、借款本金100万元被告确实收到了,被告自借款后从未偿还过原告利息;2、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过高,原告要求的违约金、罚息及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将“逾期本息总额”作为罚息及逾期管理费计算公式的基数。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信贷通借款合同》、向被告付款及原告替被告代付款项的凭证,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逾期未偿还款项后出借人对被告的债权自动转让给原告,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因此,被告应自收到款项之日按约定的年利率18%支付原告借款期内利息。关于逾期罚息、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二者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以3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均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罚息、违约金(以3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者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84元,由原告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84元,被告庞某某负担1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金从人民陪审员  刘 媛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