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恢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薛海英与叶关胜、谢孟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海英,叶关胜,谢孟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恢458号申请执行人:薛海英,女。被执行人:叶关胜,男。被执行人:谢孟球,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美民一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海英与被执行人叶关胜、谢孟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被执行人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薛海英偿还欠款人民币83万元及相应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11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700元,但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除了本院依法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叶关胜退休金收入1300元、谢孟球退休金收入1000元,两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尚未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美民一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hh2vkc1gsc1wtijxkc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周 锐审 判 员 阳力平审 判 员 王日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