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车贤与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贤,袁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853号原告:车贤,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被告:袁成,男,1993年2月2日生,汉族。原告车贤与被告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