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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车贤与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贤,袁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853号原告:车贤,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被告:袁成,男,1993年2月2日生,汉族。原告车贤与被告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