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寿光腾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寿光腾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坤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西录,李西萍,刘瑞轻,侯美荣,郑淑风,郑玉霞,侯伟烈,张爱兰,郑宪君,丁一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590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被申请人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区。被申请人山东寿光腾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区。被申请人寿光市坤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区。被申请人李西录,男,汉族,1952年8月12日出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西萍,男,汉族,1961年4月20日出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刘瑞轻,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侯美荣,女,汉族,1949年11月17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郑淑风,女,汉族,1963年7月16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郑玉霞,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侯伟烈,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张爱兰,女,汉族,1961年09月15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郑宪君,男,汉族,1973年3月8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丁一林,女,汉族,1976年2月16日生,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寿光腾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坤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西录、李西萍、刘瑞轻、侯美荣、郑淑风、郑玉霞、侯伟烈、张爱兰、郑宪君、丁一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寿光腾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坤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西录、李西萍、刘瑞轻、侯美荣、郑淑风、郑玉霞、侯伟烈、张爱兰、郑宪君、丁一林的银行帐户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寿光腾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坤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西录、李西萍、刘瑞轻、侯美荣、郑淑风、郑玉霞、侯伟烈、张爱兰、郑宪君、丁一林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坤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