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恩达申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恩达,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847号申请人刘恩达,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被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卢保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恩达与被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35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76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