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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观送与张久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观送,张久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490号原告:王观送,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张久君,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王观送诉被告张久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观送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观送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观送承担。审 判 长  吴琪人民陪审员  单进人民陪审员  付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