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观送与张久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观送,张久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490号原告:王观送,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张久君,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王观送诉被告张久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观送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观送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观送承担。审 判 长 吴琪人民陪审员 单进人民陪审员 付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