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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谢光胜与刘仪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胜,刘仪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855号原告:谢光胜,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仪军,男,1975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谢光胜与被告刘仪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谢光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光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为代理审判员  陈鑫人民陪审员  张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