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谢光胜与刘仪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胜,刘仪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855号原告:谢光胜,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仪军,男,1975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谢光胜与被告刘仪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谢光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光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为代理审判员 陈鑫人民陪审员 张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