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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章春芳与汪康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春芳,汪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章春芳被执行人:汪康成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需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汪康成在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汪康成在工商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凯2016年10月24日书记员吕海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