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章春芳与汪康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春芳,汪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章春芳被执行人:汪康成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需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汪康成在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汪康成在工商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凯2016年10月24日书记员吕海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