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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6刑初344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6]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22时5分许,被告人薛某驾驶某牌轿车顺周村区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路口处,与被害人王某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员焦某、王某受伤,后王某于当晚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薛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本案系由路人报案案发。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弃车逃逸,次日向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投案。被告人薛某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14785.30元之外,赔偿被害人王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681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薛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洪人民陪审员 吕      厥      莲人民陪审员 陈宗凯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小      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