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晓平与黄丽美、陈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平,黄丽美,陈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771号原告:蔡晓平,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军,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伟,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丽美,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志勇,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木,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晓平与被告黄丽美、陈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蔡晓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蔡晓平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晓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蔡晓平负担。审判员 魏志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宇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