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沈小风与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风,洪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4978号原告沈小风,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洪建军,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沈小风诉被告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佘万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小风、被告洪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小风诉称,被告2013年1月29日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000元,并在借条上签了被告名字,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沈小风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银行转账明细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洪建军辩称,我曾向案外人曾健买车,后因汽车有问题,曾健答应补偿我部分钱;后来,我从外地回家钱不够,先问曾健拿一部分,也就是涉案2000元,但原告要我写借条;所以,我认为,本案借款是向曾健借的,并非原告。被告洪建军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真实性均无异议,收到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有效证据条件,予以认定,借款实际交付时间为2014年1月27日。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之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洪建军向原告借款2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小风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洪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