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怀章与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潮州市进出口贸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章,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潮州市进出口贸易公司,潮州市汇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2民初178号原告:陈怀章,男,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沈飞章,潮州市湘桥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春荣路91号(1、3、4、5、6层)。法定代表人:邹鹏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达,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经理。被告:潮州市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中段汇通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许少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健生,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虹,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潮州市汇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中段汇通大厦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振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健生,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秀玲,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怀章诉被告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潮州市进出口贸易公司、潮州市汇通服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原告陈怀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怀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怀章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54.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27.09元,由原告陈怀章负担。审 判 长 李少杰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