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6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璧山区惠风超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璧山区惠风超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058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向阳街68号。法定代表人:刘家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凤,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璧山区惠风超市,经营者蒋廷灿,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璧山区惠风超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