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7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裘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505号起诉人裘燕江,男,194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杭州市江干区。2016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裘燕江的起诉状,称其于2014年4月1日与被起诉人山东高唐融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山东高唐融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按月支付。但被起诉人只支付5、6两个月利息,从7月份开始不支付利息。后被起诉人于2014年7月27日出具承诺书,对借款本息的支付时间、方式重新作出承诺,管辖法院为下城区人民法院。此后,被起诉人再次违反承诺书所作承诺,只于2014年9月15日、2015年5月21日分别向起诉人支付本金416元、100元。尚欠借款本金9486元,利息损失8100元(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按年息36%计算)。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山东高唐融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本金人民币9486元,支付起诉人裘燕江利息人民币8100元(2016年10月1日止)。2.由被起诉人山东高唐融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裘燕江诉山东高唐融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然承诺书中约定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现有材料,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本院辖区,与本院无连接点,管辖协议无效,应当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裘燕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崧东审 判 员 李 延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应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