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8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礼祥与张升英、陈在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礼祥,张升英,陈在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刘礼祥。被执行人张升英。被执行人陈在宝。系张升英之夫。本院在执行刘礼祥诉张升英、陈在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礼祥经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