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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尤斌与顾德华、陆维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财保69号申请人:尤斌,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顾德华,男,195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陆维芹,女,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尤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顾德华、陆维芹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顾德华、陆维芹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渡花园9幢602室的房产、牌号为苏E×××××的车辆。担保人尤斌、陈科以共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渡花园8幢302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尤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顾德华、陆维芹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顾德华、陆维芹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渡花园9幢602室的房产、牌号为苏E×××××的车辆。(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尤斌、陈科提供担保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渡花园8幢302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