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催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淄博方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方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02民催29号申请人:淄博方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号中央国际*座801。法定代表人:徐方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玲,淄博方金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淄博方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交通银行烟台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10005122990913,出票人为蓬莱市渤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蓬莱市���海燃气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6日、付款行为交通银行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方金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岱松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宁雯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