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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爱华与林敏、顾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华,林敏,顾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保156号申请人:杨爱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敏,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申请人:顾小虎,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申请人杨爱华与被申请人林敏、顾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爱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敏、顾小虎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林敏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房屋(产权证号C××)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林敏所有的川××号保时捷凯宴小型越野客车、川××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及被告申请人顾小虎所有的川××号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敏、顾小虎在中江县境内银行的存款60000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林敏所有的川××号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川××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林敏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隐匿、抵押、出租等。三、查封被申请人顾小虎所有的川××号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顾小虎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隐匿、抵押、出租等。四、查封被申请人林敏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房屋(产权证号C××)。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林敏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赖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