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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聪与韩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聪,王舜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韩聪,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王舜禹,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韩聪与被执行人韩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舜禹不知去向无法执行,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