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常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07号罪犯常飞,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地吉林省榆树市,小学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了(2008)龙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常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08年10月29日入监服刑。2011年12月29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常飞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