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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韦成飞与钟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成飞,钟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0506号原告韦成飞,男,壮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按瑶族自治县。被告钟志坚,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平远县。原告韦成飞诉被告钟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被告偿还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从2015年7月3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钟志坚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志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韦成飞借款本金人民币29,7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9,7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至本判决确认的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成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被告钟志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淇书记员 孟祥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