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民终1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森。
委托代理人:王晓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昌县牤牛营子乡梅力营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永官。
委托代理人:任国富。
委托代理人:李树新。上诉人王玉森与被上诉人建昌县牤牛营子乡梅力营子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辽1422民初1号民事判决,王玉森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玉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升,被上诉人建昌县牤牛营子乡梅力营子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付、李树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上诉人于1998年通过法院执行方式取得山林的经营权。林地补偿款补偿对象是林地的实际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故原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建昌县牤牛营子乡梅力营子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王玉森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我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执行方式取得封山林地(约2000亩)经营权,有建昌县人民法院于该日做出(1998)建法执字第15号民事裁决书予以确认。自2011年始,政府对山林经营者以其经营的面积进行补助,我经营的二洞封山林地每年应得补助金为1.2万元,该款由林业局核定后下发到被告处,到被告处领取时被告一直推脱不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森林补偿款4.8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4年3月6日,梅力营子村委会为偿还建学校欠的外债,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将应予更新改造的二洞子山柞树全部出售,通过竞价,最后王玉森以12万元购买。此后,王玉森与梅力营子村村民李凤久等15人及梅力营子村民委员会因买卖合同、赔偿事宜,诉至法院,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葫民再字第6号终审判决梅力营子村民委员会返还王玉森定金24800元,赔偿王玉森直接经济损失102522.40元。后王玉森申请执行,建昌县人民法院以(1998)建法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梅力营子村民委员会)二洞封山林地(约2000亩)从1998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归申请人(王玉森)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王玉森所有,顶抵被执行人赔偿费用计161938.80元。此间,该封山林地一直由王玉森经营至今,对此双方无异议。被告所在村的公益林补偿款(包括二洞公益林补偿款),被告从2011年至2014年开始领取,然后由村里分配。另查明,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辽财农(2015)41号}文件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用于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乡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林,采取专业管护方式。补偿款用于专职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监管员劳务费补助,同时还要签订管护合同和监管合同。原告并非是专职护林员,也未签订管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从(1998)建法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来看,王玉森从1998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经营二洞封山林地,主要是用其经营收入这一唯一的标的顶抵建昌县牤牛营子乡梅力营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款项,是债的履行、实现债权的行为。而公益林的补偿款是用于专职护理员管护和监管员劳务补助,其性质并非是经营收入,同时王玉森既不是专职护理员也不是监管员,王玉森请求建昌县牤牛营子乡梅力营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公益林补偿款,显然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依据。现王玉森的请求显然也超出了债的履行范围和数额,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八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玉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王玉森合法取得诉争林地的经营权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相关部门给付的是公益林补偿金,主要是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王玉森虽然不是专职护林员,也未签订管护合同,但王玉森拥有该林地的合法经营权,对林地进行实际的管护且补偿款已经给付到村上。依据相关政策,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金按面积补偿到户,该补偿金是补偿给林地实际经营者的,领取补偿金与如何取得经营权的原因无关。故建昌县牤牛营子乡梅力营子村民委员会占有公益林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建昌县牤牛营子乡梅力营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玉森公益林补偿款48000元(2011年至2014年)。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均由建昌县牤牛营子乡梅力营子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逸群
审判员 刘亚伟
审判员 牛广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燕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