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艳锋与祝红军、宋银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艳锋,祝红军,宋银立,吴霞,刘永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186号原告袁艳锋,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祝红军,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银立,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霞,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永建,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艳锋与被告祝红军、宋银立、吴霞、刘永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艳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红军、宋银立、吴霞、刘永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艳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艳锋撤回对被祝红军、宋银立、吴霞、刘永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袁艳锋负担。审判长 祁中伟审判员 刘正平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