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崔洵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689号被执行人:崔洵,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本院在执行崔洵盗窃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长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