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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占全与张建成借贷 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全,张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133号原告:刘占全,男,1962年4月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被告:张建成,男,1985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住青铜峡市。原告刘占全与被告张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占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占全负担。审判员  沙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