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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单喜顺与单志波、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喜顺,单志波,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2035号原告单喜顺,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单志波,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29号众合环宇国际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李文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喜顺与被告单志波、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喜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喜顺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喜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单喜顺负担。审 判 长  游新宇审 判 员  张素英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