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0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宋延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宋延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893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彬,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实习),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延可。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延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李楠楠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