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南通宇鑫服饰有限公司与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宇鑫服饰有限公司,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宇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林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金红(特别授权),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知青村社区居委会五组。法定代表人姜笃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通宇鑫服饰有限公司与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南通宇鑫服饰有限公司360335元及迟延履行金(以36033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05元,减半收取3352.5元,由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郑森林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3603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52.5元,执行费5655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该公司现已歇业,且有多案尚在执行,房产土地均设有抵押,且多案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该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