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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8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楼锡明与杨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锡明,杨国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084号原告:楼锡明,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6********),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杨国良,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2********),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楼锡明与被告杨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楼锡明以决定另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锡明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锡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楼锡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