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从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成平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从芬,张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武从芬,女,1973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成平,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成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5万元,现本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武从芬与被执行人张成平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志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