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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从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成平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从芬,张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武从芬,女,1973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成平,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成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5万元,现本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武从芬与被执行人张成平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志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伟 百度搜索“”